一、 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零星工程交易行为,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江苏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原有《天宁区公有资金投资零星工程交易管理若干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 明确零星工程交易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使用或部分使用公有资金投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且不能进入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工程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建设服务事项(勘察、设计、监理等)以及设备、物资采购等。包括规划方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广告服务等。
三、 明确零星工程交易部门组织机构及职责
开发区、镇(街道)、区相关部门必须成立“零星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四、 明确零星工程交易程序
零星工程交易共分为:1.前期审核、2.信息发布、3.接受报名、4.组织评标、5.中标通知、6.合同签订、7.项目备案。
五、 其他事项
1.对于抢险救援等应急项目,可采用简易应急程序,先行施工,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2.零星工程变更数额2万元以上的,要提交“零星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3.建设单位对零星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控制等负主要责任,在零星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实施必要的造价控制。
4.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
六、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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