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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组织处理规定 需要把握好三对关系
发布日期:2021-04-21   来源:天宁党建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党中央首次就组织处理作出的全面规定。组织部门作为履行组织处理职责的主体,要细致把握好“三对关系”,使新规真正成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有力保障。

一要把握好“新”与“旧”的关系,注重思想行动转变。长期以来,多项党内法规都把组织处理作为追责的措施之一,而未对其方式及程序等统一规定。新规出台后,组工干部要主动深入研究,为推动工作开展做好充足准备。一方面,要强化“新”规定与“旧”制度的有效衔接。要把组织处理工作“嵌入”到干部选拔任用、因私出国(境)、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环节,明确适用情形、落细处理程序,增强操作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要实现“新”要求与“旧”经验有机融合。应注重将组织处理的“新”要求,与日常监督”旧“经验有效融合、相互配合,让提醒函询诫勉等“旧”经验作为组织处理的前置程序,系牢干部监督“全链条”,切实让组织处理工作的实际效能得到最大释放。

二要把握好“重”与“轻”的关系,强化组纪职能互补。监督执纪的“第四种形态”就是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这与传统的“重”党纪处分、“轻”组织处理的观念截然不同。古代蔡桓公讳疾忌医,结果从“疾在腠理”“疾在肌肤”,变成“疾在肠胃”“疾在骨髓”,终不可治,从反面印证组织处理虽“轻”,但很重要。因此,要实现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功能互补,充分发挥前置监督作用。为避免干部出现重大过错,监督工作更要从轻微问题严格处理。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动态了解掌握干部情况,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格处理,发挥组织处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既是警示惩戒,更是教育挽救,让游走在法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

三要把握好“严”与“宽”的关系,坚持严管厚爱并重。宽严相济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从严管理出战斗力,关心激励出凝聚力。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全面从严管理干部也成为必然要求,但也要坚持严管和厚爱并重。一个干部在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做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时,难免会出现瑕疵和失误,要注重深化“三项机制”,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因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为推动发展出现的无意过失等情况,应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只是方式,不是目的,对于已经受到处理的干部,不能一“处”了之,要通过谈心谈话、结对帮带等方式,跟进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帮助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促使振奋精神、重整旗鼓再出发。


作者:天宁区委组织部  朱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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