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非法集资者对集资资金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导致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或血本无归;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引发大量社会治安和不稳定问题,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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