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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现金赌场对《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4-22 浏览次数:  字号:〖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现将《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您可以在2020年5月22日前将自己的意见、建议以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信封正面或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立法建议”)。感谢支持!

收件人:澳门现金赌场司法局法制工作科(行政执法监督科)

通信地址:澳门现金赌场竹林北路256号

电子邮箱:tnqfzb2016@163.com



澳门现金赌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焦溪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焦溪古镇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焦溪古镇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焦溪古镇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依法编制的规划确立,合理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三条[基本原则]    焦溪古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优先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管理体制]   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焦溪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焦溪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焦溪古镇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焦溪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焦溪古镇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部门职责]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焦溪古镇保护规划工作,并对焦溪古镇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焦溪古镇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焦溪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古镇管理机构]   天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焦溪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古镇管理机构”)实施焦溪古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维护修缮计划;

(三)焦溪古镇文化遗产的挖掘、研究、保护和传承工作;

(四)建立焦溪古镇管理保护监测系统;

(五)协助做好焦溪古镇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管理工作;

(六)协助开展文化遗产普查,建立保护名录;

(七)焦溪古镇的宣传推广、展览展示和对外交流工作;

(八)定期巡查,发现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社会参与]   焦溪古镇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将焦溪古镇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设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加强对焦溪古镇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焦溪古镇的义务,有权对损害焦溪古镇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保护对象]    焦溪古镇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镇街巷肌理、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河道水系;

(三)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黄石半墙等传统风貌建筑;

(五)传统桥梁、廊棚、驳岸、水埠、古井等建(构)筑物;

(六)古树名木;

(七)民风民俗、传统戏曲、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历史地名、方言、老字号、姓氏文化;

(九)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焦溪古镇构成要素。

第九条[保护名录]    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焦溪古镇保护名录制度,并根据焦溪古镇的保护需要及时调整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调查与评估,结合单位和个人的建议,对拟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进行审核,形成保护名录建议。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六个月内,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统一制作、悬挂保护标志。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文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建立保护档案。

第十条[规划编制]    天宁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焦溪古镇保护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规划的内容、审批程序和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过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一条[核心保护范围]    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重点保护焦溪古镇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河道水系、建筑群体组合、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他体现焦溪古镇传统风貌的各种构成要素;

(二)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对危房的翻建应当与焦溪古镇格局风貌保持一致;

(四)对影响焦溪古镇格局风貌的建(构)筑物、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按照相关保护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逐步实施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延续焦溪古镇的传统空间布局和整体肌理特征;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色彩、形式、空间尺度等与焦溪古镇历史风貌保持协调;

(三)焦溪古镇保护中发现的其他需要保护的事项。

第十三条[水系保护]    加强焦溪古镇历史水系保护,合理恢复重要历史河道,贯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河道以及内部河道与外围水系。

实行河道水系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道清淤,改善河道水质。

第十四条[建设要求]    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维护、修缮及其他施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改变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修缮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传统驳岸、桥梁、水埠、码头、道路的,应当采用传统工艺、材料,延续传统风貌。

第十五条[修缮计划]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维护修缮需求,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维护修缮计划,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焦溪古镇建(构)筑物的修缮图则,明确修缮的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修缮程序]    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修缮应当向古镇管理机构申报,并在古镇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保护责任人]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有安全隐患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缮。保护责任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古镇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古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况予以资助;情况紧急的,由古镇管理机构协同住建等部门进行紧急排险,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八条[整治方案]    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焦溪古镇保护规划要求制定整治方案。

在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设架空线路。设置店招、广告、霓虹灯、道路标志、旅游标志等,应当与焦溪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消防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电力、通讯、给排水、防洪等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由消防、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交通引导]    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限制机动车通行,倡导绿色出行。换乘中心和停车场应当在核心保护范围外规划建设,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逐步建立慢行系统。

第二十条[发展原则]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焦溪古镇保护规划确定经济发展模式,依法公布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并适时调整。

保护研究焦溪古镇黄石半墙传统工艺、查家拳传统技艺等。

第二十一条[商业活动]   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开展文化活动、商业促销、影视拍摄等活动,不得破坏焦溪古镇的环境和自然风貌,不得损坏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公共设施等;经准许在道路、巷道摆摊设点的经营者,不得妨碍交通、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控制地带范围内禁止性行为]    在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

(二)擅自制作、使用、摘除保护标志的;

(三)随意摆摊设点、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影响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的;

(五)侵占、覆盖、围填、堵截河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性行为]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中的门、窗、牌、匾及其他装饰构件的;

(三)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及其保护标志上刻划、涂污;

(四)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瓶装燃气;

(五)在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广告牌、草坪、树木等处吊挂、晾晒物品;

(六)在公共场所遛狗。

第二十四条[鼓励行为]    为了促进焦溪古镇可持续发展,鼓励以下行为:

(一)利用焦溪古镇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旅游产品的设计开发,充分展示古镇独特的遗产价值和文化内涵;

(二)通过社会捐赠、投资或者其他方式参与焦溪古镇的保护;

(三)开展与国内、国际遗产保护组织等相关团体的文化交流和项目合作。

第二十五条[鼓励措施]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当地居民在焦溪古镇继续居住、就业、创业,并参与古镇的保护。

古镇管理机构对在焦溪古镇继续居住的当地居民,应当有计划地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适当给予租金减免和经费补助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擅自制作、使用、摘除保护标志的,由古镇管理机构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在道路、巷道摆摊设点经营妨碍交通、擅自设置宣传促销点的、超标准使用高音喇叭影响公共秩序的,由古镇管理机构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在道路、巷道摆摊设点经营污染环境或者违规排放油烟的,由古镇管理机构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古镇管理机构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焦溪古镇保护规划的,或者因保护管理不善致使焦溪古镇的真实性、完整性受到损害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澳门现金赌场《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常州市、天宁区及焦溪古镇实际,现形成《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1. 《条例》是保护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的需要。常州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悠久,遗存丰富,文化底蕴深厚,有必要将常州市在历史中形成的优秀文化传统继承发展。焦溪古镇的历史格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手工艺等均是优秀历史文化的具体体现,《条例》的制定有利于焦溪古镇优秀历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2. 《条例》是焦溪古镇申遗的关键所在。按照申请世界文化遗产的具体要求,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焦溪古镇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3. 《条例》是完善常州市古城古镇古村三级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焦溪古镇作为历史文化名村,由《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提供了较为宽泛的法律保护,《条例》的制定将为焦溪古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提供更为具体、有针对性的法律保障。

4. 《条例》是解决焦溪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的需要。针对焦溪古镇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如由于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所有人或保护责任人不明而导致的保护目的落空、保护责任人自主修缮可能会破坏焦溪古镇的真实性、完整性的问题等,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为焦溪古镇后续的利用、管理提供有力抓手。

二、起草过程

天宁区焦溪古镇保护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常州市地方立法研究院组成了起草专班,按照立法进度安排有序开展《条例》的立法调研与起草工作。2019年10月,起草专班学习研究了苏州市、嘉兴市、厦门市、贵阳市等先行立法地区的相关法规规章,赴苏州市锦溪古镇、甪直古镇等就古镇的管理体制、运行状况、资金安排、难点痛点等展开调研。2019年11月以来,起草专班在《条例》初稿基础上,听取了专家、部门以及基层意见,对文本进行了多轮修改,最终形成此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九条,主要从保护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规划建设、维护修缮、环境风貌和焦溪古镇发展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 适用范围:焦溪古镇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该条例;

2. 管理体制:《条例》第四条至第六条对焦溪古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涉及的主体职责作了规定;

3. 规划建设:《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围绕焦溪古镇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4. 古镇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至十七条对焦溪古镇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传统驳岸、桥梁等维护和修缮作了规定;

5. 维护修缮:《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对消防、道路交通、电力、通讯、给排水、防洪等基础公共设施和公共交通、环境风貌有序运作作了规定;

6. 古镇发展:《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从发展原则、产业目录、商业活动、禁止性行为、鼓励行为和鼓励措施等方面对焦溪古镇发展作了规定;

7. 保障措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对相应保障措施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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