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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现金赌场对《澳门现金赌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10-10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澳门现金赌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的《澳门现金赌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区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9年10月25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澳门现金赌场竹林北路256号天宁科技促进中心1219室

联系人:吴冰姿

传真:0519-69660731

电子邮箱:tnqfzb2016@163.com


澳门现金赌场司法局        

2019年10月10日       

澳门现金赌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着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政府投资总体投向以及项目计划管理、决策审批、建设实施、监督和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的项目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专项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安全、历史文化保护、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直接投向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营性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发展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各专项规划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能减排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根据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滚动计划)。区发改局牵头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编制及执行。区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及执行。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向区发改局提出三年滚动项目计划入库申请,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论证审查项目科学性与必要性,经审查形成三年滚动计划报澳门亚冠娱乐投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三年滚动计划实行滚动管理,每季度进行滚动调整,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调整计划。

对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可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第八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三年滚动计划及宏观调控政策,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年度政府投资。

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八月底前向区发改局报送下一年度计划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三年滚动计划中选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投资概算已经核定。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论证,统筹形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需经澳门亚冠娱乐投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下达年度计划。

第十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项目及项目需进行重大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于当年七月底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申请,经澳门亚冠娱乐审定后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或者报告。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制,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一般依次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对部分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改扩建、维修维护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政府确认的应急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直接报批实施方案,应急事项解除后,如需保留需按相关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一)项目建议书应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构成以及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阐述,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及其他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申报文件、项目建议书、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委托投资评审等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评审和事前绩效评估。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和经济社会效益、投资估算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有关规定取得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许可,并明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证明、规划意见、用地意见等。

区财政局组织开展投资估算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或审核意见。

(三)项目建设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列明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得漏项设计。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咨询机构或专家对初步设计与概算进行评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十二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发改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方式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均应符合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以及依法应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估算、概算调整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经批复后,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对于符合条件需调整项目估算、概算的,必须事先履行报批、审核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主管部门可申请调整项目估算或概算:

(一)由于自然灾害、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必须调整的;

(二)因勘察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发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等与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结果有重大出入的;

(三)因国家、省、市工程设计规范、取费标准等政策变化或价格变化对估算、概算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发生变化,原建设方案需作设计变更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确需调整的。

对于使用建设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估算及概算。项目概算调增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其他费用应考虑使用项目预备费解决。

第十七条 项目确需调整的应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在10%及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增加投资由区级财政性资金出资的,项目主管部门需向区财政局征求资金安排意见后,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

(二)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超过10%或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最终调增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批准项目投资额的20%;调增金额确有必要超过20%的,经区政府批准后调整。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合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建设推进全过程的协调、监督、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应当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定专业化的代建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费应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采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招标、采购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采购,并按规定履行招标、采购审批核准手续。

区发改局在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法合规出具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区审计局依法对所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涉及相关部门需重新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严格执行在建工程消防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规定,确保质量、安全和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建成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办理项目验收手续,并做好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具体工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审核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当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有关规定移交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项目申报、审批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及台账资料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计划执行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及调整情况,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审查。区发改局牵头组织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推动落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重要部署,及时主动公开年度计划、项目审批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区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安全生产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责任,按要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后评价制度,区发改局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审批、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及对策建议。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决策参考和该行业主管部门其他项目的审批依据。项目后评价不得委托参与同一项目前期工作或者建设活动的专业咨询机构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区管国有公司及相关单位使用政府投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等非货币资产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XX月XX日起施行,2018年11月30日发布的《澳门现金赌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常天政规[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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