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天宁区个体工商户登记“全域通办”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澳门现金赌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模式,打破市场准入的区域限制,提升准入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便民、利民,形成登记区域无限制,服务区域全覆盖的登记模式,进一步激发潜在的市场主体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及《澳门现金赌场全省推行“3550”改革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域通办”,是指打破天宁区范围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属地限制,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也可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以外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基层分局)申请登记。申请人可到全区任一基层分局提交材料,并由收件地基层分局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条 在本辖区范围内,经营范围中不涉及前置及后置许可审批事项的个体工商户(集中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各类市场内的经营者除外)的设立登记,适用本办法,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登记的除外。
第四条 在天宁区开展的“全域通办”事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第五条 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各基层分局办理“全域通办”登记业务,统一以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核发各类登记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加盖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专用章。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现场登记、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移动端申请、自助办照一体机等方式向全区任一基层分局提交申请。
第七条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基层分局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八条 申请“全域通办”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受理
第九条 基层分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基层分局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基层分局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即更正的错误的,基层分局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即更正。
第十条 基层分局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基层分局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基层分局应当及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基层分局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基层分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基层分局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二条 基层分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江苏政务服务网澳门现金赌场综合服务旗舰店和各基层分局登记大厅,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各基层分局登记大厅增设“全域通办”窗口,受理个体工商户“全域通办”,为申请人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引导、提示申请人办理公章刻制、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涉税事务。
第十五条 基层分局按照经营经营场所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对“全域通办”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就“全域通办”登记事项引起争议、由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对不予受理或驳回登记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2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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