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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企业用地回购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9-14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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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企业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澳门现金赌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澳门现金赌场企业用地回购的实施意见》(常政办法〔2013〕109号),《常州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意见》(常国土资发〔2017〕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天宁区企业用地回购的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管理部门、回购对象、实施程序、价格补偿、资金筹措、其他八部分。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全区企业用地充分利用,有效缓解用地计划和规划空间不足的情况,以提升企业用地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土地资源承载力。

(二)基本原则

回购企业用地应当符合天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效率优先、循序渐进、依法依规、属地负责的实施原则。

(三)管理部门

1.天宁区经营性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全区年度企业用地回购计划及具体回购方案。

2.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天宁分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年度企业用地回购计划,并依法制定相关管理政策,负责回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3.各镇、街道: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范围内年度企业用地回购计划,负责具体项目的回购洽谈及实施。

(四)回购对象

1.城乡规划确定的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用地;

2.供而未利用及供而未充分利用的企业用地;

3.落后淘汰产能或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用地;

4.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已到期的企业用地;

5.主动申请要求回购的企业用地;

6.其他需要回购的企业用地,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五)实施程序

1.制定计划。每年12月31日前,由各回购实施主体上报区国土分局,经天宁区经营性用地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制定全区年度企业用地回购计划,年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回购计划一次。

2.前期调查。由各回购主体按年度企业用地回购计划,对拟实施回购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面积、用途、土壤环境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3.拟定方案。各回购主体按本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测算,同时负责与回购对象谈回购价格,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拟回购方案,经所在镇、街道集体决策后报区国土分局。

4.方案审批。区国土分局将地块拟回购方案报天宁区经营性用地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5.签订协议。拟回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回购主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回购补偿协议,约定补偿经额、期限和付款及交地方式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6.收回使用权。补偿协议生效后,国土分局根据回购主体的申请,报市、区两级政府批准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注销权证。

7.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回购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完成搬迁,并向回购主体交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资产。各回购主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后,应及时完成地上附着物的拆除和土地平整工作,回购建筑物继续使用的,接受后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权证变更手续。

(六)价格补偿

回购企业用地的补偿价格由镇、各街道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定价,以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为基础。评估价构成包含土地使用权补偿及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两方面。

(七)资金筹措

遵循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各回购主体负责多渠道筹措企业回购所需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八)其他

1.在前期调查阶段,应由实施主体委托第三方技术公司按照常州市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评估,并将结果报送相应部门审核、批复。

2.镇、各街道对企业用地实施回购,应规范实施程序,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机制,加强对回购土地及房产的后续看管、维护和依法再利用。

3.特殊项目用地回购及不在计划内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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