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澳门现金赌场建立完善基层“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8〕119号)文件精神,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更快更好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突出问题,按照“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改革要求,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优化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将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构建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线上线下三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最大限度减少基层群众跑政府的次数,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基层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加快构建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一网),线下“只进一扇门”(一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一次)。
2018年,按全省统一要求,新设立的镇(街道)综合服务大厅命名为“为民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大厅命名为“便民服务中心”。按照省、市统一要求,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做到“应放尽放”“应进尽进”,下沉到基层网点办理。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建设镇(街道)政务服务统一门户和村(社区)网上服务站点,公开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及其服务指南,推动网上申报、网上办理,年内建成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体系。
2019年,全面完成我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向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工作,实施基层综合服务大厅的全区统一命名挂牌。
2020年底前,按省、市统一部署,力争实现80%以上的进驻镇(街道)、村(社区)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实现“一网通办、全城通办”。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和完善基层服务事项目录
根据市级部署,全面梳理区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标准统一的办事指南。根据我区政务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下放镇(街道)、村(社区)的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由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对清单进行确认和补充。将事项和办事指南录入江苏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事项库,实现统一名称、统一编码、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在江苏政务服务网镇(街道)服务频道和村(社区)服务栏目上,对社会公布全区标准统一的基层服务指南(包括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收费情况等),为基层群众提供规范、标准的办事指引。(责任单位:区政务办,镇、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
(二)推动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基层延伸
镇(街道)、村(社区)不再单独建设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将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镇(街道)、村(社区)延伸。根据“就近办”服务事项及今后下放至基层的政务服务事项,指导镇(街道)、村(社区)使用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实现基层事项在线受理、办理、归档,以及拓展“不见面”服务。(责任单位:区政务办,镇、各街道)
(三)推进基层综合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
推进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实现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规范名称、统一建设标准。整合基层公共服务的人员队伍、活动场所、服务设施和其他资源,将司法、民政、卫计、农经、市场监督、税务、国土、城建、人社、公安等职能集中统一管理,即镇(街道)各站所工作人员全部集中办公,事项全部进驻窗口办理。按照《常州市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建设示范标准》,加强基层服务大厅建设,做到功能布局、窗口设置、便民服务设施等合理配置,满足群众办事需求。(责任单位:镇、各街道、各村、各社区)
(四)建立“一窗通办”机制,培养“全科社工”的服务模式
依托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立统一的“一窗受理”系统,镇(街道)、村(社区)为民(便民)服务中心以“不见面服务”为理念和目标,建立健全全科政务服务机制,由“单一窗口”向“全科窗口”转变,由“一专多能”向“全科全能”转变,实现“一口清”导办、“一窗式”受理、“一条龙”服务。按照“应纳尽纳、应进尽进”原则,把直接面向基层的各类服务事项纳入综合窗口办理,形成基层服务事项“一窗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核、一窗出件送达”的工作模式。加强上下层级之间、线上线下之间工作协同,对全科窗口合理授权,确保综合窗口真正能办事、办成事。
镇(街道)、村(社区)为民(便民)服务中心要合理配置窗口的综合服务事项,配备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工作人员。加强人员培训,通过业务培训将受理人员从“专科”变为“全科”,承担前台办事服务,进一步提高窗口办事效率。(责任单位:镇、各街道、各村、各社区)
(五)探索基层政务服务“全城通办”模式
运用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实现各层级、各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联动。推动基层综合服务大厅联动服务、协同服务,做到基层群众在全区任何一个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服务大厅均能申请办理服务事项,打破居民办事过程中存在的户籍地或居住地限制,做到“一网通办、全城通办、只跑一次、一次办成”。(责任单位:区政务办、区电子政务中心,镇、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调研阶段(2018年7月-8月)
学习先进地区好的经验和做法,开展对现有基层综合服务大厅情况的调查研究,制定“建立完善基层‘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对本辖区镇(街道)、村(社区)办理的服务事项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放需求。
(二)推进部署阶段(2018年8月-9月)
建立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完善组织协调推进机制。由区政府办下发通知,组织各部门梳理编制本部门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区政务办汇总编制事项目录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实施动态调整。区级各部门研究制定下放至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清单及办事指南。召开“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动员部署大会,印发工作实施意见。
(三)工作实施阶段(2018年10月-12月)
2018年8月到12月,确定以郑陆镇、兰陵街道为试点,并由试点单位推荐辖区内30%-40%的村(社区),同步按工作任务内的要求,完成基层综合服务大厅场地建设、人员配备、设施布置和实现“一门式、一站式、一窗式”的服务模式。根据基层服务事项,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指导镇(街道)、村(社区)熟练使用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实现第一批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的下放和集中办理。探索适宜上网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网上申报办理。建成覆盖区、镇、村三级的政务服务体系。
(四)深化提升阶段(2019年-2020年)
2019年,镇(街道)、村(社区)参照示范标准全面推进基层综合服务大厅建设改造、提升镇(街道)服务为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按照应进尽进的原则逐步完成服务事项的梳理、进驻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的集中度。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实体政务大厅融合发展,推进第一批基层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全城通办”。
2020年,提升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水平,升级改造办件系统,进一步提高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的覆盖面,实现下放镇(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80%以上“一网通办、全城通办”。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明确责任。区政务办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开展检查评估,落实好各项任务;区政府办(电子政务中心)要做好政务外网基层全覆盖、数据对接、网络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区级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镇(街道)、村(社区)为民(便民)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的指导,统筹推进工作任务落实。镇、各街道要成立专项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敢为人先,务实推进。
(二)以点带面,协同推进。按照试点先行,面上推广的工作模式,分阶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基层延伸工作。郑陆镇、兰陵街道作为全区试点,要解放思想,顺势而为,为全区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工作提供经验。镇、各街道在全区工作部署的基础上,也要加强调研,提前谋划,主动作为,确保在2019年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体系全覆盖。
(三)完善制度,严格考核。将区各部门、镇、各街道“建立完善基层‘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和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并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重点督查事项,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和成效。加大问责力度,对组织不力、不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网上事项维护不利,以及网上办件数量过少、质量不高等情况,视情节给予相关的责任追究;对综合评价高、实际效果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四)加强宣传,体现成效。加强对建立完善基层“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工作成果的宣传推广,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媒体,以及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村务、居务等)公开栏、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渠道,面向服务对象宣传网上办事相关内容,指导办事流程,提高用户知晓度和使用率。
附件:1.第一批“就近办”事项清单
2.常州市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建设示范标准
3.常州市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此页无正文)
澳门现金赌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公安局
|
立户和分户-普通家庭户立户
|
|
2
|
立户和分户-因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变更等家庭户分户
|
|
3
|
立户和分户-因离婚申请家庭户分户
|
|
4
|
立户和分户-农村地区因结婚、分家等财产分割后家庭户分户
|
|
5
|
立户和分户-社区家庭户立户(本人申请)
|
|
6
|
立户和分户-社区家庭户立户(现房屋所有人申请迁出房屋内原登记人员户口)
|
|
7
|
立户和分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户立户
|
|
8
|
立户和分户-部队团以上单位集体户立户
|
|
9
|
立户和分户-经批准建立的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集体户立户
|
|
10
|
立户和分户-学生集体户立户
|
|
11
|
立户和分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立户
|
|
12
|
立户和分户-社区集体户立户
|
|
13
|
申报登记-婚生子女出生申报
|
|
14
|
申报登记-政策外婚生出生申报
|
|
15
|
申报登记-非婚生子女随母出生申报
|
|
16
|
申报登记-非婚生子女随父出生申报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备注
|
17
|
公安局
|
申报登记-无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出生医学证明后出生申报
|
|
18
|
申报登记-父母离异子女随有抚养权一方出生申报
|
|
19
|
申报登记-夫妻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子女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申报
|
|
20
|
申报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子女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申报
|
|
21
|
申报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子女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申报
|
|
22
|
申报登记-部队女士官的新生儿随部队驻地出生申报
|
|
23
|
申报登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申报
|
|
24
|
申报登记-被收养人市内集体户的收养申报
|
|
25
|
申报登记-被收养人市外准入的收养申报
|
|
26
|
申报登记-军人退役、退休等安置落户地自有住房处恢复申报
|
|
27
|
申报登记-军人退役、退休等安置落户地配偶户口处恢复申报
|
|
28
|
申报登记-军人退役、退休等安置落户地父母户口处恢复申报
|
|
29
|
申报登记-军人退役一年内申请配偶所在单位集体户处恢复申报
|
|
30
|
申报登记-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恢复申报
|
|
31
|
申报登记-监外执行恢复申报
|
|
32
|
申报登记-监外执行异地恢复申报(准入)
|
|
33
|
申报登记-刑满释放或假释后异地恢复申报(准入)
|
|
34
|
申报登记-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恢复申报
|
|
35
|
注销登记-死亡注销(正常死亡及非正常死亡)
|
|
36
|
注销登记-人民法院死刑判决或者死亡宣告判决死亡注销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备注
|
37
|
公安局
|
注销登记-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失踪注销
|
|
38
|
注销登记-境外死亡的换领国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后死亡注销
|
|
39
|
注销登记-入伍注销
|
|
40
|
注销登记-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注销户口
|
|
41
|
注销登记-因私渠道合法获得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注销户口
|
|
42
|
注销登记-前往台湾定居注销户口
|
|
43
|
注销登记-已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
|
44
|
迁移登记-市内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城镇)
|
|
45
|
迁移登记-市内迁移除配偶外直系亲属相互投靠(包括女婿和儿媳)(城镇)
|
|
46
|
迁移登记-市内迁移夫妻投靠(城镇)
|
|
47
|
迁移登记-市内迁移至录(聘)用单位的集体户(城镇)
|
|
48
|
迁移登记-市外迁入(城镇)未婚(离婚)子女投靠父母
|
|
49
|
迁移登记-市外迁入(城镇)父母投靠子女
|
|
50
|
迁移登记-市外迁入(城镇)夫妻投靠
|
|
51
|
迁移登记-市外迁入(城镇)购房落户
|
|
52
|
迁移登记-市外迁入(城镇)租房落户
|
|
53
|
迁移登记-市外迁入(城镇)军官家属随军迁移户口
|
|
54
|
迁移登记-市外迁入(城镇)人才引进
|
|
55
|
迁移登记-市外迁入(城镇)工作调动
|
|
56
|
迁移登记-市外迁入(城镇)在本市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的就业人员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备注
|
57
|
公安局
|
迁移登记-市外迁入(城镇)在本市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就业人员
|
|
58
|
迁移登记-市外迁入(城镇)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就业人员
|
|
59
|
迁移登记-市外迁入(城镇)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就业人员
|
|
60
|
迁移登记-市外迁入(城镇)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含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就业人员
|
|
61
|
迁移登记-市外迁入(城镇)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往届技(职)校毕业生,且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就业人员
|
|
62
|
迁移登记-市外迁入(城镇)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且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就业人员
|
|
63
|
迁移登记-(迁往农村)投靠配偶
|
|
64
|
迁移登记-(迁往农村)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
|
|
65
|
迁移登记-(迁往农村)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
|
|
66
|
迁移登记-(迁往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
|
67
|
迁移登记-(迁往农村)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投靠成年子女,且子女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
|
68
|
迁移登记-(迁往农村)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的
|
|
69
|
迁移登记-(迁往农村)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承包土地,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的
|
|
70
|
迁移登记-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在学期间迁出
|
|
71
|
迁移登记-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出(回原籍)
|
|
72
|
迁移登记-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出(迁往就业报到证上工作单位)
|
|
73
|
迁移登记-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出(无就业报到证迁往现工作单位)
|
|
74
|
迁移登记-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出(迁往自主创业地)
|
|
75
|
迁移登记-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回原籍)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备注
|
76
|
公安局
|
迁移登记-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非原籍的本市(按准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
|
|
77
|
迁移登记-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非原籍的本市(按准入现家庭所在地)
|
|
78
|
迁移登记-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入(毕业时已确定工作单位)
|
|
79
|
迁移登记-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入(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或者就业报到单位发生变化的)
|
|
80
|
迁移登记-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转学本人申请迁出(省内)
|
|
81
|
迁移登记-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转学本人申请迁出(跨省)
|
|
82
|
迁移登记-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本人申请迁回原籍
|
|
83
|
核发常州市居民身份证
|
|
84
|
核发临时居民身份证
|
|
85
|
核发异地居民身份证(各区部分派出所办)
|
部分覆盖
|
86
|
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
|
|
87
|
居住证签注
|
|
88
|
居住证申领
|
|
89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
90
|
我省居民赴港澳定居,赴港澳通行证件及签注的许可(各区部分派出所办)
|
部分覆盖
|
91
|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各区部分派出所办)
|
部分覆盖
|
92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许可(各区部分派出所办)
|
部分覆盖
|
93
|
对港澳居民发放居住证
|
|
94
|
对华侨的暂住登记
|
|
95
|
对台湾居民发放居住证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备注
|
96
|
公安局
|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
|
|
97
|
人口信息查询
|
|
98
|
身份证办理进度查询
|
|
99
|
出入境办证进度查询
|
|
100
|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9种)
|
|
101
|
卫计委
|
常州市生育登记服务
|
|
102
|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
103
|
《婚育证明》办理
|
|
104
|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部分覆盖
|
105
|
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部分覆盖
|
106
|
申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部分覆盖
|
107
|
申领“城镇无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
|
|
108
|
申请《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
|
109
|
免费领取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
|
110
|
总工会
|
工会服务卡申请
|
|
111
|
工会服务卡年审
|
|
112
|
工会服务卡住院慰问申请
|
|
113
|
工会服务卡大病补助申请
|
|
114
|
工会服务卡工伤补助申请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备注
|
115
|
总工会
|
特困职工申请
|
|
116
|
生活困难救助申请
|
|
117
|
大病救助申请
|
|
118
|
金秋助学申请
|
|
119
|
创保贷申请
|
|
120
|
创保贷保费补贴申请
|
|
121
|
劳模生活困难补助(低收入)申请
|
|
122
|
劳模特困帮扶金发放申请
|
|
123
|
劳模抚恤金发放申请
|
|
124
|
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
|
|
125
|
基数调整
|
|
126
|
租房提取
|
|
127
|
退休提取
|
|
128
|
离开本市提取
|
|
129
|
购买商品房提取
|
|
130
|
公积金、公转商的部分转账还贷
|
|
131
|
一次性转账还清
|
|
132
|
查询个人公积金缴存信息
|
|
133
|
查询贷款信息
|
|
134
|
签约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备注
|
135
|
公积金
|
密码修改
|
|
136
|
银行卡在线绑定
|
|
137
|
人社局
|
失业登记
|
部分覆盖
|
138
|
自主申报就业
|
部分覆盖
|
139
|
《就业创业证》发放
|
部分覆盖
|
140
|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
部分覆盖
|
141
|
延长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
部分覆盖
|
142
|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失业金一次性申领
|
部分覆盖
|
143
|
在领失业金期间丧葬费申领
|
部分覆盖
|
144
|
就业困难人员(含双零家庭)受理
|
部分覆盖
|
145
|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
|
部分覆盖
|
146
|
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身份认定初审
|
部分覆盖
|
147
|
协助异地企退居常人员享受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
|
148
|
办理居民保险参保登记业务
|
|
149
|
变更维护居民保险参保人员信息
|
|
150
|
办理居民保险停保、续保、终止参保、退保业务
|
|
151
|
受理居民保险补收申请
|
|
152
|
受理居民保险退收申请
|
|
153
|
受理居民养老待遇核定申请并初审
|
|
154
|
采集并维护企退人员社会化信息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备注
|
155
|
人社局
|
企退人员免费体检通知书发放
|
|
156
|
社会保障卡申请
|
|
157
|
社会保障卡领卡
|
|
158
|
出具个人社保参保缴费证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老办法转出人员的缴费基数明细
|
部分覆盖
|
159
|
出具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
|
|
160
|
出具单位社保参保缴费、结算证明
|
|
161
|
出具未参保证明及未享受养老待遇证明
|
|
162
|
办理单位参保登记业务
|
部分覆盖
|
163
|
办理单位人员参保、停保业务
|
部分覆盖
|
164
|
办理单位缴费基数申报业务
|
|
165
|
房管局
|
中低收入住房救助(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中等偏下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
|
166
|
残联
|
0-14 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
|
部分覆盖
|
167
|
苯丙酮尿症儿童救助申请
|
部分覆盖
|
168
|
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申请
|
部分覆盖
|
169
|
残疾人助学补贴申请
|
部分覆盖
|
170
|
档案局
|
知青子女入户档案查阅
|
部分覆盖
|
171
|
知青上山下乡档案查阅
|
部分覆盖
|
172
|
独生子女(名册)档案查阅
|
部分覆盖
|
173
|
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查阅
|
部分覆盖
|
174
|
复员退伍军人档案查阅
|
部分覆盖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备注
|
175
|
档案局
|
建房审批(原郊区)档案查阅
|
部分覆盖
|
176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档案查阅
|
部分覆盖
|
177
|
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审批档案查阅
|
部分覆盖
|
178
|
民政局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
179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
180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
附件2
常州市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
建设示范标准
一、规范工作职能
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主要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其他便民服务事项,承接辖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代理代办事项,履行镇(街道)政务信息公开职能。辖市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工作;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负责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工作。
二、规范场所建设
规范推进全市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建设,按照《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大厅建设指导规范》(详见附表),建立公共服务、信息采集和数据共享于一体的统一网络平台,形成“申办事项、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服务标准”四个统一的基层综合服务大厅。
(一)设置建筑外观
1.场地要求。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节约实用”原则,每个镇(街道)均应设立1个基层综合服务大厅,大厅应设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就近办理的区域。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实行开放式办公,办公面积应满足于辖区内实际服务办理量的需要。
2.建筑要求。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主体建筑外观应简朴整洁、庄重大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设立无障碍通道,配置相应规格的照明系统。
3.标识牌。按照省统一要求,镇(街道)的基层综合服务大厅名称统一规范为“XX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使用常州市政务服务系统统一标识,按照银底黑字、方正小标宋简体字制作,在办公地点正面显著位置横排固定。
(二)配置服务大厅
各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业务量,合理配置窗口和人员数量。按照政务服务的功能划分区域,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接入各类业务网络,以满足公共服务需要。
1.窗口设置。建立“一窗通办”政务服务模式,实行“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结”,镇(街道)各站所工作人员全部集中办公,事项全部进驻综合窗口办理,加强上下层级之间、线上线下之间工作协同。
2.办公设备。按照“一网通办”要求配备自助服务设备,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和物品等。统一使用江苏政务服务网络系统,逐步建立完善电子监察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行政审批系统。
3.便民措施。在公共休息区域配置相应的便民设施,配置卫生间、无障碍卫生间、茶水间等公用设施。
4. 公开设施。配置大厅指引标识、工作人员去向公示牌、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排队叫号机、触摸查询机。配置群众意见反馈箱、意见簿和服务投诉流程、记录等。
(三)选配工作人员
各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组建专业化的基层综合服务队伍,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从现有人员中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善于协调服务的人员进行整合集中,统一进驻窗口。窗口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2年内不得变动。
三、规范服务标准
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投诉举报等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AB岗工作制、节假日轮流值班制、窗口人员服务规范、考勤考核等制度。凡进入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须服从服务中心的管理和考核,规范着装,佩戴胸牌。要统一组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文明用语、热情主动、整洁有序、遵守纪律、廉洁高效、公平公正。
四、规范运行机制
根据全市基层服务事项目录,将相关职能统一下放到基层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制定统一的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基层服务事项目录新增、减少、变更的,由辖市、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把关并提交市级相关部门确认后,统一对事项目录进行调整。
各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按要求实行政务公开,规范办理基层服务事项。采取服务指南、公示公告等形式,根据办事的复杂程度,明确不同的办事机制。对程序简单,可当场办理的事项,实行即时办结制;对需要审核、论证、公告或勘验,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承诺办结制;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实行上报办理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上报。推行咨询服务、全程代办、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以及绿色通道服务,全面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五、规范网络延伸
江苏政务服务网增设镇(街道)服务频道,各镇(街道)完善频道内容,全面公开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其他便民服务事项,提供规范、准确的办事指引。将现有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向镇(街道)延伸,进行升级改造,适应县、镇、村三级使用。探索网上代办、多级联动办理等服务模式,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服务体系。
六、其他
1. 本规定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由各辖市区参照本标准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表
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大厅建设指导规范
序号
|
建设内容
|
建设配置
|
功能说明
|
性能指标
|
备注
|
1
|
建筑要求
|
每个镇(街道)设立1个服务大厅
|
满足于辖区内服务需要
|
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M?
|
|
2
|
消防设施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安装防火灭火系统,设置紧急逃生通道等
|
|
3
|
无障碍设计
|
方便乘坐轮椅人士、行动不便需要协助的人通行
|
各建筑入口、场地道路、广场均设无障碍坡道、盲道;客梯为无障碍电梯,内设扶手以及应急呼叫按钮等;建筑内设置无障碍楼梯和无障碍卫生间
|
|
4
|
照明系统设计
|
室内照明应照度适中,且符合节能
环保要求,同时配备应急照明系统和不间断电源系统。
|
应急时间不少于180分钟;公共楼梯间、主要走
道、应急出口及电梯厅前室等处设疏散指示及安全出口标志灯、楼层应急标志灯
|
|
5
|
大厅布局
|
根据功能划分区域
|
满足公共服务需要
|
设置服务引导、办事等候、窗口办理、后台管理四大区域;设置管理办公区(室)、投诉接待室、档案室、综合信息室、多功能会议厅、配电房、
计算机房、监控室
|
|
6
|
主入口设置咨询引导服务台1处
|
提供大厅办事引导及政策法律、信
息查询的电子设备
|
设置于大厅显著位置
|
|
7
|
大厅布局
|
公用设施
|
设置明显的男、女卫生间、给残障
者、老人或妇幼如厕提供便利的无障碍卫生间、茶水间等
|
根据大厅面积设置男女卫生间;设立1处不分性别的无障碍卫生间,配备专门的无障碍设施
|
|
序号
|
建设内容
|
建设配置
|
功能说明
|
性能指标
|
备注
|
8
|
大厅布局
|
网络高清球机、柜台拾音头、监控服务器
|
实时记载和监控各窗口工作情况,
以及所有服务区域
|
可以保存一定时限的数据
|
|
9
|
窗口设置
|
根据中心业务量合理设置服务窗口数量,原则上不少于8个
|
建立综合受理模式,实行“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结”,镇(街道)各站所工作人员全部集中办公,事项全部进驻综合窗口办理
|
窗口工作台面高度适宜,不做隔断和分离,台面颜色为统一深色;每个窗口要有明显的窗口标识牌,内容包括窗口部门名称、联系及监督电话, 设置于窗口上部或柜台,嵌入式插口用于更换人员姓名、工号,材质为金属板或有机玻璃板。设置服务等候区
|
|
10
|
按键式评价器、配套软件
|
服务质量评价
|
USB口连接,评价分五档:1—非常满意、2—满意、3—基本满意、4—不满意、5—非常不满意
|
平板电脑评价系统和按键式评价器二选一
|
11
|
平板电脑、防盗报警器、配套软件和底座,工作区域WIFI覆盖
|
互动式确认、事项公开、服务质量评价
|
电脑配置符合工作需要;评价分五档:1—非常满意、2—满意、3—基本满意、4—不满意、5—非常不满意
|
12
|
安卓智能电视机
|
设置于窗口上部,显示受理单位、办理事项、工号、办理状态、叫号信息等
|
配置符合工作需要
|
标识牌和两种电子显示设备三选一
|
13
|
小主机+显示器
|
14
|
窗口设置
|
根据服务窗口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原则上不少于8人
|
组建专业化的基层全科政务服务队伍
|
不增加人员编制,按人随事走原则整合集中
|
|
15
|
办公设备
|
每个工位配置不少于4个信息点
|
用于配置政务外网、业务专网、电话、互联网
|
配置相应网线和符合标准的网速
|
|
16
|
每个工位配置2台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
|
切换运行业务专网和政务外网相关系统
|
配置符合工作需要
|
|
序号
|
建设内容
|
建设配置
|
功能说明
|
性能指标
|
备注
|
17
|
办公设备
|
读卡器、扫码枪、高拍仪、扫描仪、
打印机
|
扫码、扫描上传文件和打印办件文书
|
配置符合工作需要
|
|
18
|
其他配套设备
|
配套办公应用
|
配备必要的复印机、资料柜、档案柜、保险柜、物品柜及办公桌椅等
|
|
19
|
便民措施
|
便民设备
|
满足便民服务需要
|
配置饮水机,手机充电台,根据窗口数量摆置休息椅,纸笔、便民药箱等,提供老花眼镜、雨伞、
针线包等日常物品借用服务
|
|
20
|
公开设施
|
大厅指引标识
|
满足办事群众对办事人员、办理事项、法律依据、办理流程、要件材料、办件结果等内容的查询及打印等需求
|
要求标识牌规范清晰、简单易懂
|
|
21
|
服务指南
|
包括窗口部门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
|
|
22
|
工作人员去向牌
|
包括部门名称、工作人员姓名、照片和联系电话、工作状态
|
|
23
|
政务服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
|
定期公布涉及辖区群众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
社会救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社会福利、涉农补贴、户籍管理等事项
|
|
24
|
排队叫号机
|
取号机配置符合工作需要,同时配置身份证读卡
器、市民卡读卡器和热敏纸打印机
|
|
25
|
触摸查询机
|
按照“一网通办”要求配备自助服务设备,同时配置身份证读卡器、市民卡读卡器和热敏纸打印机
|
|
26
|
为民服务工作牌
|
包含工作人员姓名、性别、岗位、照片及所属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
|
|
27
|
至少配置1处意见反馈设施
|
用于群众投诉与监督
|
配置群众意见反馈箱、意见簿和服务投诉流程、
记录等,公布投诉电话12345
|
|
附件3
常州市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大厅管理,保证政务服务及公共服务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由分管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负责。政务服务职能科室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协调。
第二章工作纪律
第三条为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大厅管理制度,服从统一管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穿工作服,佩戴工作证,举止文明,热情大方,礼貌待人,耐心服务。
第五条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无故脱岗。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开展“三声”服务,即来有问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维持大厅良好的工作秩序,遇到重大事件无法控制时,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并妥善处理。
第八条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嬉笑、大声喧哗、打闹、聚众聊天。
第九条不得利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网聊天、购物、游戏等。
第三章办事制度
第十条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
AB岗工作制、限时办结制和亮证收费制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全程代办制受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时办结,不借故推诿。
第十二条受理各部门入驻服务事项,实行“前台受理、内部流转、分工协作、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性文件的要求和程序办事。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窗口服务时间统一为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第十五条制定大厅卫生值日表,保持公共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六条做好大厅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失盗、滋事、失火等现象。
第十七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和舆情的预警机制及相应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每年按“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演练。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建立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以及投诉举报制度等配套制度,并予公开。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查实后依规严肃处理:
1. 对待办事群众态度消极、推诿扯皮、办结时间超过承诺办理时限或无故不办的;
2. 故意刁难,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3. 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4. 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5. 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 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处理窗口发生的各类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于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省、市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的,由派驻镇(街道)纪检组负责统一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 XX 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