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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区政府办公室澳门现金赌场印发《天宁区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499X/2018-00277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天政办〔2018〕60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2018-09-29 发布日期:2018-10-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区政府办公室澳门现金赌场印发《天宁区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天政办〔2018〕60号
区政府办公室澳门现金赌场印发《天宁区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天宁区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澳门现金赌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项目审批行为,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协同审批机制,切实推进我区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并联审批系统”)有效运行,形成协同联动审批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澳门现金赌场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省政府办公厅澳门现金赌场做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95号)、《常州市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8〕1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并联审批系统对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包括对申报受理、内部审批、评估评审等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以及对项目审批方面的政策法规解答和咨询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类、企业投资类(包括房地产类和技改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系统,是指区域范围内,依托互联网和电子政务外网,采用“一级开发、多级使用”模式,为投资项目各审批环节提供网上咨询、申报、预审、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项目监管等功能的综合项目信息管理平台。

平台应用涉及投资项目区级审批部门(单位)、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及享有独立审批权的开发区及乡镇(街道)。

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江苏政务网的天宁旗舰店进行网上报件,由预受理窗口审查并流转,审批部门(单位)通过天宁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并联审批系统进行项目审批。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政务办负责本区域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数据收集和统计的扎口管理,负责所属区域并联审批系统的数据维护、运行管理;监督考核辖区审批部门(单位)按要求应用项目编码实施项目审批,并指导辖区审批部门(单位)应用并联审批系统高效率、高质量上传项目审批信息和数据;组织督促享有独立审批权的开发区和乡镇(街道)的审批部门(单位)上线审批,组织系统应用培训,优化审批流程。

第五条  区重大办负责做好项目预审工作,根据项目性质确定需参与预审的审批部门(单位);负责配合区政务办共同监督项目编码在并联审批系统的应用情况。

第六条  直接使用并联审批系统的审批部门(单位),负责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审批流程协同开展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上传审批过程、申报材料、结果文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以下简称“审批信息”)。

未直接使用并联审批系统的审批部门(单位)应当做好并联审批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及时将项目的审批信息录入并联审批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应当加快完成自建系统的改造,实现与并联审批系统数据对接。

项目审批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审批主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的审批过程负责,包括项目信息审核、审批决定生成、结果文书上传等。

审批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条线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并联审批系统的协调、指导和监督,保障并联审批系统的信息共享和数据统一。

第七条  区电子政务中心作为电子政务外网和电子政务云的建设单位,负责为并联审批系统提供网络基础设施和安全运行环境;负责协助区政务办做好并联审批系统的维护和完善。

第八条  区政府负责所属区域并联审批系统应用的行政推动工作。

第九条  享有独立审批权的开发区、乡镇(街道)的审批部门(单位)应在区政务办业务指导下,按照“平台之下无审批”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项目上线审批,并及时上传申报材料和结果文书。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审批部门(单位)需依据统一项目编码开展项目审批和业务监管,无项目编码的项目不予审批。统一项目编码作为投资项目整个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项目审批时还未申领项目编码的,应及时补领项目编码并补录至系统。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单位)应遵循力求精简、便民高效、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投资项目各环节的审批。区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置投资项目审批预受理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投资项目的申报,提供项目前期咨询、业务辅导、申报材料录入、申报材料流转、项目编码申领、审批环节告知、进度查询、结果送达等服务。

并联审批系统的工作流程分为项目预审、项目受理、项目办理、项目办结4个环节。项目审批时段以项目立项作为审批起始,施工许可办结作为审批结束。

(一)项目预审。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网上或预受理窗口进行申报,进入项目预审。预受理窗口根据项目申报材料清单,向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应办事项,强化事前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凭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项目变更、中止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亦应当通过网上或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项目申报材料经网上或预受理窗口录入并联审批系统后,预受理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申报材料分发至参与预审的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将相关意见在系统规定的期限内反馈至预受理窗口,由预受理窗口进行统一答复。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预受理窗口答复意见进行材料更正和补齐,直至通过所有预审部门初审通过。

审批部门(单位)应定期查看并联审批系统中项目预审信息,在系统规定的期限内未出具预审意见的视为预审通过。

(二)项目受理。项目经审批部门(单位)预审通过后,由预受理窗口帮助申领项目编码;系统生成项目受理通知书,并将项目受理情况通知申报单位和相关审批部门(单位)。

(三)项目办理。区政务办可根据项目的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审批、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5个审批阶段特点,在国家法律和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组织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并联审批,充分提升办事效率。各审批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项目审批,并通过系统及时共享审批事项的业务信息。审批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系统的共享数据,不得要求申报单位重复提交申报材料。

(四)项目办结。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审批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生成批复、证照等办理结果上传至并联审批系统,同时做好项目审批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审批结果原则上由预受理窗口进行送达。

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审批部门(单位)应定期监测项目实施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在并联审批系统上反馈,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  并联审批系统根据各环节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进行计时和提醒。审批过程中涉及的第三方评估、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不做审批计时处理。

第十三条  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环节及其办理过程不纳入并联审批系统,但中介服务的办理结果需作为后续审批事项办理条件的,应当将其上传至并联审批系统。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十四条  区政务办负责建立健全并联审批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区政务办应当建立单位联络员制度,各审批部门(单位)应指定至少1名联络员,负责并联审批系统的联络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接口规范和标准与并联审批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和交换,同时应当采取各种方式保证并联审批系统业务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十七条  区电子政务中心应当运用技术手段,做好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单位)的区级自建系统应当与区级的并联审批系统及时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九条  享有独立审批权的开发区、乡镇(街道)应当延伸应用并联审批系统,实现全项目、全流程、全要素的数据交换。

第二十条  并联审批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要求。同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修复安全隐患,保障系统安全运行。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区政务办应加强对并联审批系统运行的考核管理,建立量化考核机制,并将投资项目审批的绩效考核纳入天宁区“一张网”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区政务办应建立系统运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其他综合部门召集各审批部门(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并联审批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评。

第二十三条  区政务办牵头负责系统运行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下列行为采取考核扣分、通报、批评和问责等处理措施:

(一)未按本办法落实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的;

(二)未按公示的办事流程进行事项办理,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违规审批的;

(四)未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的;

(五)未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的;

(七)未按制定的优化流程进行并联审批或会办的;

(八)审批部门(单位)未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未将相应监管信息及时在系统中反馈的;

(九)在并联审批系统建设、应用和维护过程中,不配合、不执行、推诿塞责的;

(十)其他不符合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涉密项目及涉密信息不通过本系统申报、审批和传递。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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