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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发布日期:2017-08-02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金坛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测算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征收评估的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五条  征收评估的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的价值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时点一致。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七条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价值时点的市场平均交易价格。

第八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价值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两类。成套住宅是指房屋套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等,经规划等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的单元式住宅;非成套住宅是指除成套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非住宅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两类。营业用房是指符合规定能够对顾客提供有形商品买卖并进行直面服务活动的沿街门面房,包括零售、娱乐、餐饮、服务、金融活动经营场所等用房。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所有非住宅,包括办公、教育、医疗、工业、仓储用地上的房屋。办公用房包含土地证记载用途为办公和商服的写字楼、金融活动场所(除经营场所外)等。

第十条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征收评估采用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进行,其中住宅房屋应采用比较法,非住宅房屋在无法适用比较法时也可以采用收益法、成本法。

被征收房屋适用基准价格调整方式评估,其基本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为基准价格,对住宅和营业用房是标准房屋基准价格,非营业用房是分区基准价格;

为综合调整系数。

第十二条  基准价格是被征收房屋市场化评估价格的基础。住宅和非住宅中的营业用房的基准价格以设定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按照各分区内不同类型限定条件的标准房屋测算并公布时的房屋市场价确定分区基准价格。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的基准价格以比较法为主,结合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测算得出。

第十三条  征收评估的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二章  住宅房评估

第十四条  成套住宅的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确定评估基准。一般应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房屋作为评估基准。标准房屋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一。

2.测算基准价格。采用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房屋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较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二。其计算公式为:

标准房屋比较价格=可比实例价格××××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      n为可比实例数,n≥3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应是房屋位于标准层(楼层调整系数100%)的价格。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

市场状况调整系数,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实物状况调整系数,为可比实例调整为标准房屋的实物状况调整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三。

区位状况调整系数,为可比实例调整为标准房屋的区位状况调整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三。

3.确定评估价格。各被征收房屋分别与标准房屋进行实物状况、区位状况比较,按比较法原理调整基准价格得出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标准房屋基准价格×× ×F

Ki31实物状况调整系数,为标准房屋调整为被征收房屋的实物状况调整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三。

Ki32区位状况调整系数,为标准房屋调整为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状况调整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三。

F—楼层调整系数,按首次买卖或房改优惠购房时所对应的楼层系数进行调整或按附件三中成套房楼层系数表确定。

成套住宅的评估价不低于同地段、同位置、同成新、同结构等级的非成套住宅的评估价。

第十五条  非成套住宅的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确定评估基准。一般应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房屋作为评估基准。标准房屋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一。

2.测算基准价格。采用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房屋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较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二。其计算公式为:

标准房屋比较价格=可比实例价格××××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      n为可比实例数,n≥3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应是房屋位于标准层(楼层调整系数100%)的价格。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

市场状况调整系数,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实物状况调整系数,为可比实例调整为标准房屋的实物状况调整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三。

区位状况调整系数,为可比实例调整为标准房屋的区位状况调整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三。

3.确定评估价格。各被征收房屋分别与标准房屋进行实物状况、区位状况比较,按比较法原理调整基准价格得出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标准房屋基准价格×× ×

Ki31实物状况调整系数,为标准房屋调整为被征收房屋的实物状况调整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三。

Ki32区位状况调整系数,为标准房屋调整为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状况调整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三。

非成套综合调整系数0.98

第十六条  阁楼高度(指阁楼楼面与屋面之间的净空高度)低于2.2米部分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阁楼最高高度(高于2.2米的,2.2米以下部分以2.2米计算)与檐口高度的平均高度除以2.2米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乘以重置价的1.5倍进行补偿。

阁板与室内地坪净高低于2.6米的,以阁楼高度抵冲层高不足部分后计认阁楼高度。非一体建造、无法上人居住使用的阁楼、浮阁均不计算。

第三章  非住宅房评估

第十七条  非住宅中的营业用房的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明确路线,确定评估基准。一般应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房屋作为评估基准。标准房屋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一。

2.测算基准价格。营业用房的基准价格采用比较法、收益法评估出标准房屋的基准价格。

1)采用比较法评估,应当选择与被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用途相同的可比案例,并综合比较房地产的成新、商业繁华程度、临街状况、房屋进深、结构、层高等因素,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估。

2)采用收益法评估时,一般采用稳定、无限期收益情形测算,计算公式如下:V=a/r

其中V为标准房屋的基准价格,a为标准房屋年净收益,r为资本化率。

a一般采用客观年租金收益修正计算。客观年租金是指相同或类似地段,正常出租、价格相近的营业用房平均租金收益水平。年净收益为客观年租金扣除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税金及空置和收租损失等因素而得。

r应采用营业性房屋社会平均资本化率。资本化率的求取方法采用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以安全利率加上风险调整值作为资本化率,安全利率可选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风险调整值应根据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经济现状及未来预测、估价对象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

3.确定评估价格。各被征收房屋分别与确定基准价格对应的标准房屋进行房地产实物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调整基准价格得出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基准价格×

实物状况调整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四。

营业用房的评估价不低于同地段、同位置、同成新、同结构等级的办公用房的评估价。

第十八条  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的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明确区位。非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区位,具体划分参见附件五。

2.确定基准价格。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参见附件六。

3.确定评估价格。各被征收房屋分别与确定区位基准价格对应的标准房屋进行市场状况因素、房地产实物状况因素、房地产区位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调整基准价格得出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 区位基准价格×××

市场状况调整系数,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实物状况调整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七。

区位状况调整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七。

第四章  其它评估

第十九条  对经规划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的土地性质为出让的营业用房,标准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其基准价格增加30%,标准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基准价格不增加;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办公、教育、医疗等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增加10%

第二十条  被征收底层营业用房距离高价路线在0-15m(含15m)的,其基准价格增加10%;距离高价路线在15-30m(含30m)的,其基准价格增加8%;距离高价路线在30-50m(含50m)的,其基准价格增加5%;距离高价路线在50m以外(不含50m)的,其基准价格不再增加。低价路线调整后的路线基准价不高于高价路线的路线基准价。

被征收底层营业用房两面临街(两面以上临街,按两面临街计算)的,次临街面宽未达到主临街面宽的50%的,其基准价格增加5%;次临街面宽达到或超过主临街面宽的50%,不足100%的,其基准价格增加10%;次临街面宽达到或超过主临街面宽的100%的,其基准价格增加15%

被征收底层营业用房同时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其基准价格只可按其中一种规定进行调整;第二层及以上的营业用房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超过一年以上的非营业用房和住宅,按以下规定评估:

1.明确路线,确定评估基准。一般应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房屋作为评估基准。标准房屋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一。

2.测算基准价格。基准价格采用市场化评估原理评估出标准房屋的基准价格。

3.确定评估价格。

1199041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的,按照确定的基准价格进行评估。

2199041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超过一年以上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评估价格=基准价估价价格×营业年限权重+住宅(或非营业用房)评估价格×1-营业年限权重)

营业年限权重=(征收年份-取得营业执照年份)/(征收年份-基准年份1990

第二十二条  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应当采取房地分别评估的方式,评估出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成本法等方法求取;建筑、安装工程费应运用工料测量法或分部分项法求取,建筑物重置价格的费用构成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可参见附件十一、十二。房屋折旧可以成新折扣法计算,不适用成新折扣法的,也可使用直线折旧法计算。房屋建筑设备应单独计算折旧。

第二十三条  住宅和营业用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独立使用部分补偿金额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明确区位。以国土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区位为准。

2.确定基准地价。

3.确定补偿价格。对区位基准地价进行容积率修正得出补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地大于房的补偿金额 =“地大于房的土地面积×P ×K5

式中:

P 对应的基准地价。

K5 容积率修正系数。

当被征收房屋的用地性质为划拨时,按对应的基准地价除以1.4计算。

非营业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独立使用部分的补偿金额为:地大于房的土地面积×土地区位基准价格(单价)

非营业用房土地区位基准价格(单价)参见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本法评估其建筑物残值;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在建工程土地补偿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凡征收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测算、机电设备评估、工程造价分析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单独评估。

第二十六条  征收评估中,室内装饰装修部分为独立的专项性质评估作业。测算中涉及的装饰项目重置价格综合单价、综合成新率等指标的取值,均视评估具体情况,参照本细则附件九、十的规定选取。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其它征收评估情况,按市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八条  武进区、新北区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区位划分及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土地区位基准价格由区建设、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参照本细则拟定并报市建设、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批准后执行。

溧阳市、金坛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附件一

准房屋限定条件

(一)标准住宅房屋(成套)

为客观确定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的基准价格,评估机构对每一征收项目均应选择设定至少一套标准住宅,位置由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实体标准如下:

1. 结构类型:混合结构、单元式住宅二等;

2. 层次:多层住宅楼中的标准层;

3. 建筑面积:50M2—120M2

4. 套型与朝向:成套,一间卧室朝南;

5. 成新:八成新;

6. 建筑年代:1980—2005年间;

7. 装修:一般装修(水泥沙浆地面、涂料墙面及平顶、钢木门窗,普通水卫电照)。

(二)非住宅——具备使用条件的标准房屋

营业用房标准房屋是在征收范围内以商铺类、餐饮类为主,包括零售、娱乐、餐饮、服务、金融活动经营场所等具备营业条件的用房。

1. 结构类型:混合结构、普通房屋一等;

2. 层次:一层;

3. 成新:八成新;

4. 标准进深:10

5. 土地性质:国有商业划拨或出让

6. 装修: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涂料墙面及平顶)。

非营业用房标准房屋是在征收范围内的办公、教育、医疗、图书馆等用房,包含土地证记载用途为办公和商服的写字楼、金融活动场所(除经营场所外)等用房。

1. 结构类型:混合结构、普通房屋一等;

2. 层次: 多层建筑中的标准层,工业及仓储用房除外;

3. 成新:八成新;

4.装修: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涂料墙面及平顶)。

(三)参照营业用房评估的标准房屋

参照营业用房评估的标准房屋是指在征收范围内改变房屋用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超过一年以上的非营业用房和住宅。

1. 结构类型:混合结构、普通房屋一等;

2. 层次:一层;

3. 成新:八成新;

4. 标准进深:10

5. 装修: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涂料墙面及平顶)。


附件二

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1. 可比实例应选择与被征收房屋处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并在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档次、权利性质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2. 可比实例的权益价格类型应该为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类型;

3. 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选取一般买卖的二手房交易实例,其成交价格应是正常市场交易价格;

4. 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价值时点接近,两者差异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一般应选择十二个月内成交的房地产案例作为可比实例;

5. 选用的可比实例的数量不少于3个;

6. 进行各项修正或调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别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修正或调整幅度不宜超过20%,共同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修正和调整幅度不宜超过30%

2)经修正和调整后的各个可比实例价格中,最高价与最低价的比值不宜大于1.2


附件三

住宅房屋基准价格调整方式的综合调整系数

(一)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

(二)市场状况调整系数

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三)房屋实物状况调整系数

1. 住宅结构因素调整系数

a. 可比实例调整为标准房屋结构因素调整系数计算公式:

[1+(可比实例建安工程重置价格单价标准房屋建安工程重置价格单价)/修正和调整后的可比实例价格]×100

b. 标准房屋调整为评估对象结构因素调整系数计算公式:

[1-(标准房屋建安工程重置价格单价评估对象房屋建安工程重置价格单价)/基准价格]×100

2. 住宅成新因素调整系数表

  实例或待估

房屋

标准房屋

30%-39%

40%-49%

50%-59%

60%-69%

70%-79%

80%-89%

90%-100%

八成新

75-85

85-93

93-97

97-98

98-100

100-105

105-110

3.住宅朝向因素调整系数表

卧室朝向

西

一间朝南

两间朝南

三间朝南

调整系数

96

98

99

100

101

102

4.住宅功能调整系数表

调整因素

平面布置

设备及设施

采光

通风

取值范围

98-101

98-101

98-100

99-100

5.成套房楼层调整系数表

 

      层次

系数

%

楼层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八层

三层楼

100

110

90

四层楼

100

105

110

85

五层楼

100

105

110

105

80

六层楼

100

105

115

110

100

70

七层楼

100

105

115

115

105

95

65

八层楼

100

105

115

115

110

100

90

65

 

凡坡屋面住房的顶层另增加5%的系数。

(四)房屋区位状况调整系数


1.区位状况调整系数评分等级及调整分值说明表

序号

因素项目

内容

勘察

项目

等级分值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1

自然环境

自然景观a11

公认的自然环境优越地区,依山傍水或临近公园。

自然环境良好,附近有一定的绿地和绿化,基本整洁、卫生。

附近有少量绿地和绿化,卫生环境一般。

附近周围无绿化,拥挤、环境稍差。

6-6.5

5.5-6

4.5-5.5

4-4.5

环境污染a12

空气清新、无污染,无噪音,水域清洁,达卫生标准。

空气良好,少量污染,白天有部分交通噪音,水体局部污染。

空气局部受污染,靠近大马路,白天和晚间均有噪音影响。

靠近污染源、靠近车站、机场等,有噪音。

6-6.5

5.5-6

4.5-5.5

4-4.5

2

规划设计

建筑或小区布局a21

布局合理、错落有致,满足通风、日照等健康要求。

布局稍好,排列整齐。

布局一般。

任意布置、拥挤。

5.5-6

4.5-5.5

3.5-4.5

3-3.5

建筑密度与外型等a22

建筑密度在30%-40%,外型美观。

建筑密度在40%-50%,外型比较整齐。

建筑密度在50-60%,外型陈旧。

建筑密度在60%以上,外型破旧杂乱。

4.5-5

3.5-4.5

2.5-3.5

2-2.5

室外公共活动空间与绿化景观a23

绿地率在30%以上,立体绿化,室外公共活动空间丰富。

绿地率在30%以下,部分绿地和绿树,公共活动空间较小。

少量绿化,基本无公共活动空间。

无绿化,无公共活动空间。

4.5-5

3.5-4.5

2.5-3.5

2-2.5

3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情况a31

全封闭物业管理。

半封闭物业管理。

有物业管理。

无物业管理。

11.5-14.5

10.5-11.5

9.5-10.5

8.5-9.5

4

交通条件

离市中心区或区级中心的距离a41

离市中心区或区级中心近。

离市中心区或区级中心较近。

离市中心区或区级中心较远。

离市中心区或区级中心远。

15.5-17.5

13.5-15.5

11.5-13.5

9.5-11.5

离市区主干道的距离a42

离市区主干道的距离在500米以内。

离市区主干道的距离在500-1000米之间。

离市区主干道的距离在1000-2000米之间。

离市区主干道的距离在2000米以上。

11.5-12.5

10.5-11.5

9.5-10.5

8.5-9.5

公交线路情况a43

距离公交站点100米内,有3条以上重要公交线路。

距离公交站点100-200米内,有1-2条重要公交线路。

距离重要的公交线路的距离在200-500米之间。

距离公交线路的距离在500米以上。

10.5-9.5

8.5-9.5

7.5-8.5

6.5-7.5

5

教育医疗设施

所在学区学校情况a51

属于省级及以上重点中学(初中)和重点小学学区。

属于市级及以上重点中学(初中)和重点小学学区。

属于区级及以上重点中学(初中)和重点小学学区。

一般中小学学区。

13.5-14.5

10.5-12.5

8.5-9.5

8.5-7.5

医院及医疗机构分布情况a52

距市级及以上医院1000米以内。

距市级及以上医院1000米-2000米。

距市级及以上医院2000米-2500米。

距市级及以上医院2500米以上。

11.5-12.5

10.5-11.5

9.5-10.5

8.5-9.5

6

商业环境

重要商业配套设施a61

400米范围内有大型的市级购物中心、商场等商业配套设施。

400-800米范围内有大型商场及区级商业设施。

800米范围内有大型商场,基本满足生活需求。

800米范围内基本上只有零散的商业网点。

24.5-25.5

21.5-22.5

19.5-20.5

17.5-18.5

2.基准价格调整中的区位状况调整系数测算说明

基准价格调整中的区位状况调整系数以住宅房屋区位状况调整系数为基础确定,其中住宅区位状况调节系数K

其中f12f23f31f43f52f61

注:实物状况调整系数采用连乘方式计算。


附件四

营业用房基准价格调整方式的综合调整系数

(一)市场状况调整系数

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二)实物状况调整系数

1.营业用房结构因素调整系数

标准房屋调整为评估对象结构因素调整系数计算公式:

[1-(标准房屋建安工程重置价格单价评估对象房屋建安工程重置价格单价)/基准价格]×100

2.营业用房成新因素调整系数表

  待估房屋  

标准房屋

四成新以下

四成新

五成新

六成新

七成新

八成新

九成新

及以上

八成新

75-85

85-93

93-97

97-98

98-100

100-105

105-110

3.底层营业用房进深调整系数

底层营业用房进深小于等于10m的,调节系数如下:

等于10m,调节系数为1.0

大于等于8m,小于10m,调节系数为1.03

大于等于6m,小于8m,调节系数为1.07

大于等于4m,小于6m,调节系数为1.11

小于4m,调节系数为1.14

底层营业用房进深超过10m部分的,每增加2m,调节系数递减0.04,临街底层营业用房独立结构以外的连续后延部位,第二进按第一进基准价格的70%计算;第三进按第一进基准价格的60%计算。(第一进调整后不低于第二进评估的基准价格)

4.营业用房层次因素调整系数说明

营业用房评估楼层调节系数分别为:基准价格底层100%,二层取60%,三层及地下室取40%,带电动扶梯的另增加5%(底层除外),四层及四层以上参照同地段办公用房评估。


附件

非营业用房区位划分

       

西横街-东横街-博爱路-椿庭桥-红梅路-元丰桥-市河-琢初桥-市河-弋桥-市河-南市河-运河-怀德桥-怀德北路-西横街

一类以外,芦墅路-关河西路-关河中路-关河东路-小东门桥-关河(护城河)-延陵中路-桃园路-和平北路-同济桥-劳动西路常春弄-南运桥-西仓街-运河-宣家弄-新市路-芦墅路

二类以外,长江中路-铁路-通江南路-飞龙东路-丽华北路-光华路-兰陵北路-迎宾路-清南路-白荡河长江中路

三类以外,龙江中路-龙城大道-三联桥-横塘河-铁路-青龙路-政成桥匝道-延陵中路-采菱河-中吴大道-龙江中路

四类以外,兰陵、茶山、红梅、五星、永红、天宁等街道

五类以外,天宁区、钟楼区其它地区


附件六

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表

1.天宁区、钟楼区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的各类用房基准价格(元/m2

类别

区位

级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出让

划拨

出让

划拨

出让

划拨

出让

划拨

出让

划拨

出让

划拨

钢混

结构

(框架)

一级

3200

2900

3050

2770

2600

2350

2450

2220

2080

1890

1780

1620

二级

3030

2740

2880

2610

2430

2210

2280

2070

1910

1740

1610

1460

钢混

结构

(排架)

一级

3050

2760

2900

2630

2450

2230

2300

2090

1930

1760

1630

1490

二级

2850

2570

2700

2440

2250

2040

2100

1900

1730

1570

1430

1300

全钢

结构

一级

2950

2660

2800

2530

2350

2130

2200

1990

1830

1660

1530

1390

二级

2770

2490

2620

2360

2170

1950

2020

1820

1650

1490

1350

1220

砖混

结构

一级

2850

2580

2700

2450

2250

2030

2100

1900

1730

1570

1430

1300

二级

2730

2460

2580

2330

2130

1930

1980

1790

1610

1460

1310

1190

其他

结构

 

2500

2230

2350

2100

1900

1700

1750

1560

1380

1230

1080

960

注:上列基准价格已含厂房及全部附属设施(总图范围内除生产设备外)所有费用。

2.天宁区、钟楼区非工业用地及非仓储用地的办公、教育、医疗等非营业用房(土地性质为划拨)基准价格(元/m2

区位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基准价格

6600

6400

5800

5100

4400

4000


附件七

非营业用房区位基准价格调整方式的

综合调整系数

(一)市场状况调整系数

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二)实物状况调整系数

1.非营业用房结构因素调整系数

1)工业、仓储用房等房屋结构调整

标准房屋调整为评估对象结构调整系数计算公式:

[1-(标准房屋建安工程重置价格单价-评估对象房屋建安工程重置价格单价)/相应区位级别基准价格] ×100

2)办公、教育、医疗等房屋结构调整

标准房屋调整为评估对象结构调整系数计算公式:

[1-(标准房屋建安工程重置价格单价评估对象房屋建安工程重置价格单价)/相应区位基准价格]×100

2.非营业用房成新因素调整系数表

  待估房屋  

标准房屋

四成新以下

四成新

五成新

六成新

七成新

八成新

九成新及以上

八成新

75-85

85-93

93-97

97-98

98-100

100-105

105-110

3.非营业用房层次因素调整系数表

A.无电梯

层次

总楼层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99

100

100

100

100

99

98

B.有电梯

层次

总楼层

七层以上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1

100

100

100

100

101

101

100

100

100

100

101

101

101

七层以上

100

100

100

100

101

101

101

101

总楼层在四楼以下(有电梯)不作层次因素调整。

(三)区位状况调整系数


1工业、仓储用房等房屋

序号

因素项目内容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

环境

自然

状况

因素情况

污染治理状况好,地形平坦,无淹水现象,自然条件好。

污染治理状况较好,地形较平坦,基本无淹水现象,自然条件较好。

污染治理状况一般,地形较平坦,连续大雨后有淹水现象,自然条件一般。

污染治理状况较差,地形略有起伏,大雨后有淹水现象,自然条件较差。

调整系数

101

100

99

98

2

交通

便捷度

因素情况

主干道为主,距离高速路入口、港口码头、铁路站点距离近。

主干道与次干道并重,距离高速路入口、港口码头、铁路站点距离较近。

次干道为主,距离高速路入口、港口码头、铁路站点有一定距离。

次干道与支路并重,距离高速路入口、港口码头、铁路站点距离较远。

调整系数

101

100

99

98

3

产业

聚集

程度

因素情况

与区域产业联系紧密,配套协作性强,产业聚集度高。

与区域产业联系一般,产业聚集度一般。

与区域产业无联系,配套协作程度低。

与区域产业无联系,对主导产业发展有不利影响。

调整系数

101

100

99

98

4

基础

设施

状况

因素情况

水电综合保证率达>98%,通讯状况好。

水电综合保证率达95%-98%,通讯状况较好。

水电综合保证率达85%-95%,通讯状况一般。

水电综合保证率达<85%,通讯状况较差。

调整系数

100

99

98

97


2.办公、教育、医疗等房屋

序号

因素项目内容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

交通便捷
程度

因素情况

主干道为主,距离公交站点100米内,有3条以上公交线路。周边配有停车场,满足停车需求。

主干道与次干道并重,距离公交站点100-200米内,有1-2条重要公交线路。周边配有停车场,基本满足停车需求。

次干道为主,距离公交站点在200-500米之间。周边停车位较少,不能满足停车需求。

次干道与支路并重,距离公交站点在500米以上。周边基本无停车位。

调整系数

101

100

99

98

2

基础设施
状况

因素情况

水电综合保证率达100%,排水通畅,通讯状况好。

水电综合保证率>95%,排水较通畅,通讯状况较好。

水电综合保证率85-95%,排水一般,通讯状况一般。

水电综合保证率<85%,排水较差,通讯状况较差。

调整系数

100

99

98

97

3


集聚及配套状况

因素情况

各类配套设施类型齐全,集聚度高。

各类配套设施类型较齐全,集聚度较高。

各类配套设施类型和集聚度一般。

各类配套设施类型较少,分布分散。

调整系数

100

99

98

97

4

物业管理

因素情况

全封闭物业管理。

半封闭物业管理。

有物业管理。

无物业管理。

调整系数

101

100

99

98

5

环境质量

因素情况

邻近公园,空气清新,无噪音,水域清洁,达卫生标准。

自然环境良好,附近有一定的绿地和绿化,空气良好,白天有部分交通噪音。

附近有少量的绿地和绿化,卫生一般,空气局部受污染,白天和夜晚均有噪音影响。

附近周围无绿化,拥挤、环境稍差,靠近污染源、靠近车站、机场等,有噪音。

调整系数

101

100

99

98

注:实物及区位状况调整系数中各调整内容采用连乘方式计算。

附件八

天宁区、钟楼区非营业用房土地区位基准价表

单位:/m2

名 称

区 位

办公、教育、医疗用房

工业、仓储用房

 

 

 

 

一 类

3850

2690

2090

1880

二 类

3450

2420

1940

1740

三 类

2660

1860

1490

1340

四 类

2100

1470

1340

1190

五 类

1750

1220

970

870

六 类

1450

1020

670

600

注:表中所列土地区位基准价适用于非营业用房“地大于房”时地价的补偿。


附件九

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征收

补偿评估重置成新价格参照表

类别

序号

 

等级

单位

单价

  

(一)






1.1

预制水磨石地块

 

m2

25-50

 

1.2

本色水磨石地面

 

m2

20-40

 

1.3

彩色水磨石地面

 

m2

35-65

 

1.4

地砖

 

m2

30-60

 

1.5

抛光地砖

 

m2

40-80

40cm×40cm20%50cm×50cm50%

1.6

缸砖

 

m2

30-40

 

1.7

花岗岩地面

 

m2

40-100

碎石块按40%

1.8

大理石地面

 

m2

40-100

 

1.9

塑料地毯

 

m2

8

 

1.10

普通木地板

 

m2

60-80

含席纹、木工板、饰面板等

1.11

高档实木地板

 

m2

80-350

含木楞、油漆等

1.12

复合木地板

 

m2

15-60

 

1.13

踢脚线

 

m

10-25

含各种材质

1.14

楼梯嵌铜条

 

m

6-10

 

(二)

2.1

白瓷砖

 

m2

35-45

含压顶砖

2.2

花瓷砖

 

m2

40-60

含压顶砖

2.3

马赛克

 

m2

35-45

 

2.4

墙砖贴面

 

m2

40-60

 

2.5

普通夹板墙面

 

m2

20-60

普通夹板、水曲柳,含龙骨、油漆

2.6

高档夹板墙面

 

m2

50-120

榉木、柚木、樱桃木、枫木等,含龙骨、油漆

2.7

软包

 

m2

20-80

含夹板衬底

2.8

墙纸墙面

 

m2

5-25

 

2.9

墙布墙面

 

m2

10-35

 

2.10

门窗套

 

m

30-60

含龙骨、油漆

2.11

窗帘盒

 

m

20-30

含龙骨、油漆

2.12

夹板面层

 

m2

10-20

含油漆

2.13

夹板隔断

 

m2

45-80

含双面油漆,龙骨

2.14

纤维板隔断

 

m2

25-45

含双面油漆,龙骨

2.15

石膏板隔断

 

m2

25-40

含双面粉刷、龙骨

2.16

铝塑板墙面

 

m2

15-80

 

2.17

水刷石

 

m2

15-25

 

2.18

彩色水刷石

 

m2

 

(三)

3.1

铝合金门

 

m2

80-100

 

3.2

铝合金窗

 

m2

70-90

 

3.3

铝合金纱门窗

 

m2

20-40

 

3.4

绿纱木门窗

 

m2

30-60

 

3.5

塑钢门窗

 

m2

70-100

 

3.6

塑钢纱窗

 

m2

20-40

 

3.7

卷帘门

 

m2

60-100

按洞口尺寸,高度加60cm计算面积

3.8

不锈钢无框门

 

m2

200-400

含不锈钢龙门架、地弹簧、门拉手、门夹

3.9

钢管防盗门窗

 

m2

40-60

 

3.10

不锈钢防盗门窗

 

m2

50-100

含内衬铁条

3.11

白铁皮防盗门

 

m2

50-80

 

(四)


4.1

纤维板吊顶

 

m2

20-35

含龙骨、油漆、线条

4.2

普通夹板吊顶

 

m2

35-75

含龙骨、油漆、线条

4.3

高档夹板吊顶

 

m2

50-120

榉木、柚木、樱桃木、枫木等,含龙骨、油漆、线条

4.4

玻璃吊顶

 

m2

50-120

含龙骨、线条

4.5

扣板吊顶

 

m2

10-30

含龙骨、线条

4.6

石膏吊顶

 

m2

20-50

含龙骨、油漆

4.7

石膏线条

 

m

5-10

 

4.8

木线条

 

m

5-15

 

4.9

铝合金天棚

 

m2

80-120

天井等

(五)

5.1

普通固定木柜

 

m2

60-280

普通夹板、水曲柳,按正投影面积

5.2

高档固定木柜

 

m2

150-350

榉木、樱桃木,枫木,按正投影面积

5.3

木柜门

 

m2

50-100

仅指砌体上安装木门

(六)

6.1

铁楼梯

 

m2

70-200

楼房楼梯无论内外均不计算

6.2

水泥楼梯

 

m2

50-90

楼房楼梯无论内外均不计算

6.3

木楼梯

 

m2

150-300

楼房楼梯无论内外均不计算

6.4

不锈钢扶手

 

m

100-180

含栏杆

6.5

铸铁栏杆

 

m2

80-150

 

6.6

木扶手

 

m

50-150

含栏杆

(七)

7.1

家用灶

单眼

300-500

含瓷砖贴面

双眼

500-700

含瓷砖贴面

三眼

600-800

含瓷砖贴面

砼灶台

400-600

贴面另计

7.2

普通水池

 

30-50

含管件

7.3

搪瓷水池

 

50-80

含管件

7.4

单眼不锈钢水池

 

80-120

含管件

7.5

双眼不锈钢水池

 

120-180

含管件

7.6

浴缸

 

200-600

含砌体及管件

7.7

坐便器

 

300-600

含水箱、管件等

7.8

洗脸池

 

50-100

含水箱、管件等

7.9

花岗岩台面

 

m

100-180

 

7.10

人造石台面

 

m

120-200

 

(八)

8.1

方木有付楞木阁

 

m2

150-400

洋松或杉木板、楞

8.2

方木无付楞木阁

 

m2

100-300

洋松或杉木板、楞

8.3

元木有付楞木阁

 

m2

120-300

杉木板、楞

8.4

元木无付楞木阁

 

m2

80-250

杉木板、楞

8.5

砼桁木板阁

 

m2

70-200

钢架楞木阁相同

8.6

水泥阁

 

m2

50-100

 

(九)

9.1

布遮阳

 

m2

20-30

含不锈钢、方管骨架

9.2

玻璃钢罩

 

25-40

 

9.3

玻璃钢遮阳

 

m2

20-35

含不锈钢、方管骨架

9.4

玻璃钢瓦

 

15

 

9.5

石棉瓦

 

10

 

9.6

石棉瓦遮阳

 

m2

20-40

含方管骨架

9.7

围墙

m2

70-180

连墙基、实砌墙、压顶

m2

40-120

连墙基、空斗墙、压顶

9.8

石驳岸

 

m3

150-350

含基础

9.9

自来水管

 

m

8-15

表后部分(不含成套住宅)

9.10

水嘴、凡尔

 

8-15

 

9.11

深井

 

150-300

 

9.12

土井

 

500-800

连井台、下水道

9.13

室外石子地

 

m2

5-15

 

9.14

室外水泥地

 

m2

25-60

 

9.15

室外水泥道路

 

m2

60

混凝土超出15cm厚按4/cm增加

9.16

室外砖地

 

m2

10-20

 

9.17

老虎窗

 

200-500

 

9.18

房基

 

m

40-60

 

9.19

粪坑

 

30-50

 

9.20

沼气池

 

150-250

 

9.21

猪圈、厕所

 

100-250

独指独立建筑

9.22

花坛

 

30-150

贴面

9.23

护坡

 

m2

15-50

石砌护坡参照驳岸标准

9.24

简易棚

 

m2

30-60

 

9.25

化粪池

 

100-250

 

9.26

屋顶水箱

 

100-200

 

9.27

太阳能热水器

 

300-1000

 

9.28

不锈钢晾衣架

 

120-200

 

9.29

品牌防盗门

 

500-1000

 

9.30

墙镜

 

m2

50-100

 

9.31

不锈钢毛巾架及有关不锈钢挂件

 

50-100

 

9.32

淋浴房

 

500-2000

 

9.33

无烟灶台

 

600-800

 

9.34

蹲便器

 

150-300

 

9.35

洗脸池柜

 

200-500

 

9.36

拖把池

 

30-100

 

9.37

立式小便器

 

100-200

 

9.38

阳光板、彩钢瓦遮阳

 

m2

50-80

 

说明:1. 评估工作中,用材和成新率与本细则标准有差异的,由评估机构按实调整。

      2. 以上标准包含土建工程费、水电工程费及材料差价等综合因素。


附件十

建筑物的成新因素确定表

(一)房屋成新评定等级及说明表

完损等级

成新评定说明

新旧程度

折余率

完好房

按《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新

100%

九成新

90%

八成新

80%

基本完好房

七成新

70%

六成新

60%

一般损坏房

五成新

50%

四成新

40%

严重损坏房

三成新

30%

危险房

不足三成新

30%以下

(二)房屋成新参考表

结构

超过40

3640

3135

2630

2125

1620

1115

10年以内

钢混

6.5

7

7.5

8

8.5

9

9.5

按实际情况评定。

砖混

6

6.5

7

7.5

8

8.5

9

砖木

5.5

6

6.5

7

7.5

8

8.5

5.5

6

6.5

7

7.5

8

8.5

简易

0

0

3

4.5

5.5

6

7


附件十一

市区征收房屋等级和建安工程重置价格标准

类别

等级

结构装修及设备状况

/m2

钢混凝土

结构

高层

1

钢筋砼基础,钢砼框架或剪承重、砖墙围护、外墙面砖或涂料、内墙中级抹灰普通水泥地面、铝合金或塑钢门窗、水、电、卫、消防设施齐全。

1300

多层

1

钢筋砼框架承重,钢筋砼基础,实砌墙围护或填充墙,钢筋砼屋面或钢屋架,木基层,水磨石地面,铝合金门窗或塑钢窗,木门,水、电、卫、消防设施齐全,适用多层办公和外墙面均为面砖商业用房。

1100

2

钢筋砼框架承重,钢筋砼基础,砖墙围护,铝合金窗或钢窗,水、电、卫、消防设施齐全。

900

3

部分钢筋框架承重,砖墙承重围护,钢窗,木门,水、电、卫设施齐全,结构较为简单。

800

混合结构

单元式住宅、办公用房

1

砖或钢筋砼条基,平坡屋面,现浇板或空心板楼层,铝合金或塑钢窗,水、电、卫实施齐全,户型新型,适用于四层以上近年新建的多层住宅楼或办公用房。

850

2

砖或钢筋砼条基,平坡屋面,多孔板楼层,砖墙或砼大板墙,钢窗或木窗,水、电、卫设施齐全,适用于四层(含四层)以上成套住宅或办公用房。

750

3

砖或钢筋砼条基,平坡屋面,多孔板楼层,钢窗木门,实砌墙,水、电设施齐全,含公厕,适用于三层(含三层)以上单元非成套住宅或办公用房。

650

普通

房屋

1

砖或钢筋砼条基,平坡屋面,多孔板楼层,实砌墙,钢窗或木门窗,水、电齐全,适用一般民用建筑。

650

2

砖或钢筋砼条基,空斗墙,平本瓦望砖屋面,多孔板或砼小梁板楼板,砼楼梯,水泥楼地面,普通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600

3

多孔板,砼小梁板屋面,空斗墙,水泥地或砖地,普通木门窗,有水电。

450

砖木旧式

1

望板基层(部分双层),小瓦屋面,半元椽方木桁条,杉木立帖,排柱齐全,正砖实砌墙,薄板天棚,双层木楼板,较好的木楼梯木间壁,木门窗制作讲究,带裙板,企口木地板,明间方砖地,有水电。

900

2

望砖(板)小瓦屋面,半元椽,木桁条较粗状杉木立帖排柱齐全,薄板天棚,木间壁,普通木门窗,前沿格子门窗,木地板,乱砧填充墙或木间壁,有水、电或公用水。

750

3

小瓦屋面,望砖基屋,半元椽,木桁条,杉木立帖屋架用料一般,普通木门窗,水泥地(或不规则地板)乱砖填充墙,有水电或公用水。

650

4

小瓦屋面,芦菲或纤维板基屋,半元椽,木桁条,杉木立帖屋架用料一般,普通木门窗,水泥地(或不规则地板)乱砖填充墙,有水电或公用水。

480

5

小瓦屋面,芦菲、芦便垫层,杂木椽,木桁条用料较小,有立帖山墙,简易木门窗,简易间隔墙,水泥地或砖地,有水电或公用水。

360

6

土墙,部分砖墙、木柱、木桁条、本瓦、望砖屋面,木板或砖墙分间,门窗尚好,水泥地或砖地,有水电。

300

砖木新式

1

砖或钢筋砼条基,实砌墙承重,木桁条,洋松木屋架,平瓦屋面,内外粉刷硬大楼地板西式木楼梯,用料讲究,制作精细(起线雕花)的硬木门窗,薄板吊平顶,水电卫生设备俱全,庭院或花园洋房。

850

2

老式木楼清水墙,砖或钢筋条基,木桁条,普通木楼地板、木楼梯,木屋架,平瓦望砖(木望板)屋面,内外粉刷,普通吊平顶,有水电。

700

3

砖或钢筋条基,平瓦望砖屋面、木桁条、半元椽一般木屋架,砖墙承重,内外粉刷,木楼板,木楼梯,水泥地,钢窗,普通木门窗,有水电。

630

4

砖或钢筋条基,平瓦望砖屋面、木桁条、半元椽一般木屋架,砖墙承重,内外粉刷,水泥地,钢窗,普通木门窗,有水电。

560

5

砖基础,砖墙承重,木桁条用料一般或砼桁木椽,有木屋架,平瓦屋面,芦便或纤维板基层,普通木门窗,水泥地,有水电。

450

6

砖墙,平瓦屋面,杂木椽,杂木桁砼桁简易木门窗,水泥地,有水电。

350

7

不规则木屋架,木或钢筋砼桁条,瓦屋面或低标砼屋墙,砖地承重,不规则木门窗,水泥地,有水电。

250

其它结构

1

砖墙承重,有门窗,水泥地面或砖地,有水电,石棉瓦、彩钢瓦、铝合金玻璃等屋面。

200-250

注:本价格标准表内有水电均指含下水设施。

注:1. 以上标准中所列房屋的层高(除其它结构的房屋):砖木结构2.7,钢砼结构3.6,

合结构2.9米。房屋层高每增减0.2,重置价格相应增减2%,房屋层高为室内地坪面至

沿口高度,前后沿高不等的,以平均高度计算。

2. 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状况相应等级有较大差异时,重置价格可适当增减,但增减

幅度不得超过重置价格标准的5%


附件十二

市区工业厂房征收房屋等级和重置价格标准

类别

等级

结构、装修及设备状况

/m2

钢混结构(框架)

一级

多层钢砼架承重,钢砼基础,实砌墙围护,现浇楼面,柱网较大(6m×6m),水泥楼面,钢门窗,水电卫齐全。沿高为5m

950

二级

钢砼框架承重(或半框架),钢砼基础,实砌墙围护,柱网较小,水泥楼面,钢门窗。沿高为3.6m

780

钢混结构(排架)

一级

钢砼柱,沿高7.5m,钢砼屋架或钢屋架,跨度>15m,吊车吨位大于5吨。

800

二级

钢砼柱,沿高高4.5m,钢砼屋架或钢屋架,跨度>15m,无吊车。

600

全钢结构

一级

钢砼基础,钢柱,钢梁,有吊车,彩钢板墙面屋面,沿高高6m

700

二级

钢砼基础,钢柱,钢梁,无吊车,彩钢板墙面屋面,沿高高4.5m

520

砖混结构

一级

砖柱,沿高高5.5m,砼屋架或钢屋架,有墙上跑吊车3-5T,跨度9-12m

600

二级

砖柱,沿高高4.5m,砼屋架或钢屋架,跨度9-12m

500

其他结构

钢架承重,彩钢瓦或石棉瓦屋面,四周有围护,有门窗,有水电,水泥地或砖地。

200-300

注:1. 以上标准中所列房屋为标准沿高价格。如实际沿高有差异,应作相应调整,房屋沿高

每增减0.2米,重置价相应增减2%。房屋沿高为室内地面至沿口高度,前后沿高不等,

以平均高度计算。

2. 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状况相应等级有较大差异时,重置价格可适当增减,但增减

幅度不得超过重置价格标准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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